yl23455永利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
收集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的管理, 集中收集和
统一处置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 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91 号)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
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7 号) 等相关法律法
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废物” , 是指淘汰、 伪劣、
过期、 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
环境安全有害化学成分的物质, 以及化学废物的盛装容器和受其
污染的包装物。
第三条 危险化学废物的收集处置管理坚持“谁产废谁管理、
谁产废谁负责, 杜绝危废直排、 保护生态环境, 零散收集暂存、
统一有偿处置” 和“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
的要求。
第四条 凡在学校教学(包括本科生、 研究生和附中中学生等
实验教学)和科研( 包括各类纵向横向和军工民用科研项目、 分析
测试和社会服务等) 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废物的单位( 包括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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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重点实验室和附属中学) 和个人( 教师、 学生和校外参与者
等教学科研人员) , 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提倡开展微型化、 无害化绿色实验, 尽量减少危险
化学品、 特别是剧毒化学品的使用量和危险化学废物的产生量。
禁止所有无合法处置途径的产生危险化学废物的所有教学科研实
验, 对擅自处置危险化学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规和制
度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废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六条 产生危险化学废物的实验室负责做好本实验室危险
化学废物的收集和暂存工作, 实验室内设立专门废物存放安置点,
安置点要远离火源和热源, 避免日晒、 雨淋, 做好安全提示标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废物应按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收集和
存放, 剧毒化学废物、 易燃易爆化学废物和重金属离子废物必须
单独收集和妥善存放, 不得混入普通危险化学废物中。
第八条 液体危险化学废物按照相关规定分类装入专用废液
桶中, 试剂空瓶和固体危险化学废物要分类装入专用编织袋中。
放射性废物液体存放于专用铅桶中, 增加辐射危险标识。
第九条 专用废液桶必须是有生产资质的正规厂家出产的合
格产品, 包装桶必须耐腐蚀、 抗溶剂、 耐挤压、 抗冲击, 有提耳
或提梁, 口径范围Φ50-Φ100mm, 容积范围 25-50L。 固废物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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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织袋必须有密实内衬, 抗撕扯, 易扎口, 空袋长宽尺寸不得超
过 800× 1500mm。
第十条 盛装液体危险化学废物的专用废液桶内须保留足够
的空间, 液体不能超过公称容积的 85%, 固体废弃物不得影响袋
口扎紧和搬运手持。 危险废液桶应随时盖紧, 危险固废袋应随时
扎紧袋口。
第十一条 倒入废液桶或装入固废袋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必
须在《危险化学废物台账》 上登记并在转运前填写“危险废物”
标识, 粘贴于外包装。 “危险废物” 标识须注明主要成分、 化学
名称、 危险情况、 安全措施、 废液产生单位、 地址、 电话、 联系
人、 数量、 产生日期等。
第十二条 不得将含有下列成分的危险化学废物相互混装收
集:
1.氧化剂、 还原剂与有机物;
2.氰化物、 硫化物、 次氯酸盐与酸;
3.盐酸、 氢氟酸等挥发性与不挥发性酸;
4.浓硫酸、 磺酸、 羟基酸、 聚磷酸等酸类与其他的酸;
5.铵盐、 挥发性胺与碱;
6.含卤素的有机物与其他液体;
7.其他化学性质相抵触、 灭火方法相抵触和互相作用的化学品。
第十三条 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 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化
学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或当成一般生活垃圾随意处置。 严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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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废物与一般生活垃圾、 生物性废物、 或放射性废物等混
装。
第十四条 在具备危险化学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
前, 学院和实验室必须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 采取有效措
施, 防止废物的扩散、 流失、 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单个实验室内同时存放危险化学废液桶不得超过
四桶( 含四桶) , 固废物编织袋包装不得超过两袋( 含两袋) ,
盛装已满或存放超过四周( 含四周) 的废弃物应按程序转移至“兰
州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废弃物暂存站” 暂存保管。
第三章 危险化学废物的登记与中转
第十六条 学校负责危险化学废弃物暂存中转站的建设,
产生废弃物量较大的单位负责暂存中转站管理, 其他产废单位共
同使用。 暂存中转站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废弃物统一收集中转暂存
办法,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配备专人负责暂存中转站安全和废弃
物收集存放工作。 其他使用单位必须遵照规程, 服从管理, 各单
位要指派专人负责各自单位存放废弃物的安全入站和出站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实验室将待处置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
装, 填写《废弃化学试剂统计表》 提出转运进站申请, 同时提交
暂存中转站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处( 可 OA 校园网进行申报) ,
信息标注不清的危险化学废物中转站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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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暂存中转站管理人员收到申请后, 需核对《废弃
化学试剂统计表》 和待处置废弃物外包装上的信息, 检查盛装容
器完好牢固, 无破损和渗漏等现象后, 称取重量, 签署接收暂存
意见。
第十九条 因产废单位危险化学废物包装、 标识等不符合规
范或负责人配合不积极不及时, 造成暂存站内其它危废物不能及
时转运出站统一处置的单位, 将处以本次全校废弃物申请转运处
置合同费用 1.2 倍的经济罚款, 罚款费用直接从单位年终决算金
额中扣除。
第四章 危险化学废物的转运与处置
第二十条 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各单位的《废弃化学试剂统计
表》 , 报有处置危险化学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审核通过后, 签
订处置合同, 缴纳处置费用, 携相关文件资料到区、 市和省环保
行政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废物转运审批手续, 转运审批手续批复后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弃物转运处置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处统一
协调, 各产废单位积极配合。 危险化学废弃物处置时, 各产废单
位配专人到暂存中转站负责各自危废物的出站转运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处置条件或暂不能处置的危险化学废
物, 由危险化学废物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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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的不符合处置条件或暂不能处置的危险化学废物要在实验室
管理处报备。
第二十三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 实验室应
根据其特性、 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 确
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
入大气。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废物的转运必须按程序合法进行, 危
险化学废物的转运处置必须由各级环保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转运
出校, 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运。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废物的处置由甘肃省环保厅审批的有
处理能力和资质的合法危废处置单位进行有偿处置, 其他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执行。 本
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